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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慈善冠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5 热度:64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社会慈善捐赠,规范“慈善冠名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维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发布办法》及《铜陵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冠名基金”是本会采取冠以捐赠人(法人组织)和慈善项目名称的方式,依法募集、自愿捐赠、集中管理、实施特定救助的一种社会化募集基金。


第三条  凡热心于慈善事业、自愿向本会捐赠规定数额以上的自然人、单位(企业)或团体(组织)等,均可协议建立“基金”。自然人捐赠1万元以上、单位(企业)或团体(组织)一次捐赠5万元以上的,均可设立慈善冠名基金。


境外组织(个人)申请设立“慈善冠名基金”的,由本会向政府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四条  “慈善冠名基金”主要用于助老、助孤、助学、助医、助困、助残、赈灾等慈善救助项目或公益性慈善工程。


 


第二章  冠名方式及设立程序


第五条  设立“慈善冠名基金”需由捐赠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会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确认是否设立。


第六条  “慈善冠名基金”以捐赠人称谓和救助项目的组合方式命名,统称为“×××(可选单位/个人/产品)××(救助项目)慈善基金”。


第七条  受赠双方应就原始基金数量、捐赠方式、履约期限、救助对象、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等内容以及双方享有的其它权利和义务签署书面协议。


第三章  冠名基金募集形式


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采取一次捐赠、留本付息、分年付本等方式设立冠名慈善基金。


(一)一次捐赠,是指捐赠人一次性将认捐资金缴入本会指定账户。


(二)留本付息,是指自然人、单位(企业)或团体(组织)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其原始基金由捐赠人自行管理,分年度在协议日期前将原始基金按照协议规定利息或(当年度中国银行一年定期利率)标准,捐入本会指定账户。(此方式捐赠本金不低于200万元)


(三)分年付本,是指捐赠人设立“慈善冠名基金”以分批注入的形式,在合同拟订年度内将协议捐赠资金转入本会指定账户(一般不超过5年)。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通过慈善义演、义卖、义拍、义赛、义诊、义展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募捐,所募集的善款捐给本会,也可设立“慈善冠名基金”。


 


第四章   冠名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捐赠方根据协议将首批(或全部)资金注入本会后,该基金即正式成立。在协议期内由于甲方非主观原因导致捐赠不能按时足额注入资金致使基金不能正常运转的,由基金设立方来函说明,本会对外公示撤销该基金,余额转入日常救助活动。


第十一条  冠名基金的使用分定向和不定向两种方式。定向救助的,由捐赠方指定救助对象范围并向本会提出书面意见,无异议后协议约定,双方配合组织实施;不定向救助的,本会在征得捐赠方意愿的情况下,由本会根据《铜陵市慈善总会章程》及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救助。


第十二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金注入、使用、变更、撤销等及时对外公示并进行专项管理。慈善冠名基金系专项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


第十三条  本会对冠名基金接收、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通过铜陵市民政局、铜陵市慈善总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相关新闻媒体等向社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捐赠人依法设立“冠名慈善基金”,受赠人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举办相应规模的签约仪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捐赠人的基金冠名权,扩大其社会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参加各级政府和慈善机构相关奖项的评选。

   个人“冠名慈善基金”一次性捐赠1万元以上、单位(企业)或团体(组织)一次性捐赠10万元以上,均举行签约仪式; 个人“冠名慈善基金”一次性捐赠5万元以上、单位(企业)或团体(组织)一次性捐赠50万元以上,可邀请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签约仪式,并邀请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扩大影响。


第十五条  捐赠人设立基金兴建的科教文卫体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由本会受理并按照规定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本会为捐赠人开具“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便捐赠人能够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个人(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十七条  对设立“慈善冠名基金”的捐赠人,在其个人(家庭成员)、单位员工发生特殊困难时,给予优先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第一次会长办公会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铜陵市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