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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09 热度:6881

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 

救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民救字〔2017〕85号 

各市民政局,广德、宿松县民政局: 

我省是自然灾害多发省份,灾害给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在抗击自然灾害的过程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救援、款物捐赠、心理抚慰、灾后重建等工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省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方面尚不成熟和规范,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支持引导,促进其更好发挥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88号)和《安徽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支持引导我省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视指示,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社会动员机制,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努力构建协调有力、规范有序、配合有效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统筹协调。政府履行救灾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力量在政府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鼓励支持,规范引导。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激励表彰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效率优先,就近就便。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量力而行、就近就便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特别是重视培育当地社会力量并发挥他们的便利条件和优势。 

自愿参与,自助为主。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所需资源和条件以自我提供为主,民政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制度完善、信息平台运转高效、激励监督机制健全,形成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统一协调联动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格局,实现各参与主体协调配合及各种资源与需求有效对接。专业性防灾减灾救灾服务组织、紧急救援队及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得到重点培育和发展,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形成有利于促进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社会组织成立、运行和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全社会共同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不断提升。 

四、重点范围 

(一)引导参与日常减灾工作。 

引导社会力量重视日常减灾各项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不断提升基层单位、城乡社区的综合减灾能力和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尤其是中小学校、城乡社区、工矿企业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技能培训,协助做好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治理,参与社会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风险隐患分布图、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协同开展救灾应急演练等。 

    (二)统筹参与紧急救援工作。 

灾害发生时,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社会力量的作用,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疫病防控、紧急救援人员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救援力量进入灾区要听从当地政府统一指挥,服从安排调度。 

(三)支持参与过渡安置工作。 

灾害发生后,注重支持社会力量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受灾群众安置、伤病员照料、救灾物资发放、特殊困难人员扶助、受灾群众心理抚慰、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扶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帮助灾区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四)帮助参与恢复重建工作。 

帮助社会力量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支持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恢复重建工作,在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等民生重建项目以及社区重建、生计恢复、心理康复和防灾减灾等领域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五)鼓励参与救灾捐赠工作。 

按照《民政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的通知》(民发〔2012〕208号)要求,加快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具有救灾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以及爱心企业、社会公众,根据灾区需求参与救灾捐赠活动,倡导以捐赠资金为主,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帮助灾区做好抢险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六)探索参与防灾备灾工作。 

在防灾减灾救灾类规划制定、项目选址、工程建设时,探索发挥社会力量在技能方面的优势,积极提供专业性意见和建议,并适当参与具体实施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鼓励以捐助的方式为农村居民购买自然灾害保险。 

五、主要任务 

(一)完善政策支持。 

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有关政策、支持措施、监督办法,制定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工作预案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救灾需求评估、信息发布、资源对接及紧急征用、救灾补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探索开展政府购置救灾设备、装备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日常训练、紧急救援等措施,提升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能力。支持和倡导为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发生的物资及装备损耗等费用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二)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综合协调机制,以各级减灾救灾委员会为依托,统筹协调政府部门、灾区、社会力量等各方面的资源,为灾区政府、社会力量、受灾群众、社会公众、媒体等相关各方搭建沟通服务的桥梁,做好信息共享、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对接及跟踪检查等工作。在减灾救灾委及民政部门的指导下,推动建立公益性的常设救灾综合服务组织,具体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社会资源管理,承担数据分析、信息传递、任务调度等各项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加强与其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社会力量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畅通各级民政部门与本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之间的沟通协调渠道。 

(三)建立信息服务平台。 

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和信息共享与发布机制,及时公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社会力量名录及其工作情况。依托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灾情、救灾需求和供给等指引信息,传达贯彻救灾指挥、调配、协作等工作部署,保障救灾行动各方信息畅通。以社区为依托,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提供场地、资源和平台。 

(四)培育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力量。 

关注和引导防灾减灾救灾类社会组织成长,落实支持措施,大力培育和孵化防灾减灾救灾领域各专业类型和服务特长的社会组织,积极为他们提供各方面的便利和服务。加强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防灾救灾知识的普及培训和技能培训,主动邀请社会力量参与政府组织的防灾减灾救灾培训班、研讨会和演练等活动,帮助社会力量提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五)建立“三社联动+防灾减灾救灾”模式。 

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之中,加强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平台化、组织化、专业化建设。支持在防灾减灾救灾服务机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中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吸纳使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措施,培育发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抚慰心理创伤、整合社会资源、恢复社区功能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开展服务,有效回应社区居民尤其是受灾群众的心理—社会服务需求。将救灾领域“三社联动”工作纳入“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考核体系。 

(六)探索推进智慧灾害治理。 

推动“互联网+”与灾害治理深度融合,尝试运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手段感测、分析、整合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各项关键信息,广泛吸纳社会组织、企业信息资源,逐步实现防灾减灾、应急救护、志愿服务等服务信息资源集成,对各种需求做出智能响应。探索建立灾害治理指挥系统,逐步构建服务便捷、管理精细的智慧化灾害治理模式。 

(七)积极探索整合防灾减灾救灾社会资源。 

摸清本地防灾减灾救灾类社会力量底数,准确掌握具有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的详细情况,包括专业技能、队伍状况、设备配置、拥有资源、生产能力、储备能力、分布位置等信息,分类建立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为科学调度社会力量提供信息支持,以提高服务针对性和任务对接科学性。 

(八)加强与社会力量联络互动。 

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联络互动,为志愿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和业务指导,为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有关社会力量也应主动加强与民政等政府部门对接,按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方案计划和可供资源、工作进展等情况,促进供需对接匹配,实现防灾减灾救灾资源高效优化配置,自觉接受监管指导。 

(九)科学评估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行动。 

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完善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资质目录。探索建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力量的评估机制,强化资质审查、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估,完善考评进退机制。汇总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次数、活动开展情况等信息,为开展评估工作提供依据。 

(十)强化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指导监督。 

进一步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行动的指导、监督和评估,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开展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加强自律,提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严格落实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制度,督促社会组织及时公开接收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信息,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将社会力量参与购买服务、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对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出现的活动不规范、信息不透明、违规运作等情形,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把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作为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作为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纳入本地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统筹研究部署,同步推动实施,加快推动社会力量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 

(二)强化部门协作。坚持党委政府领导,政府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协调,民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业务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大力推进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三)强化服务措施。主动为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便利,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把社会力量纳入综合防灾减灾救灾人才队伍建设体系,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能力。灾区民政部门应尽可能为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供便利、服务和保障,救灾应急期间可邀请有关社会组织参加灾情会商、工作部署会议,通报和共享救灾工作信息。 

(四)强化任务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职责,细化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有效推进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五)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作用、意义、成效和典型事迹,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借助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总结、公益慈善表彰、社会组织表彰等途径和方式,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救灾专业能力强、发挥作用好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形成积极舆论导向,营造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