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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5-19 热度:981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精神,遵循国务院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


(一)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并通过各种途径,为活动的开展创造必要条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各类慈善组织要有针对性地设计慈善项目,紧紧围绕当前困难群体的迫切需要开展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二)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探索设立慈善信托,省有关单位要抓紧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委托、奖励、补贴等形式,支持慈善组织开发养老服务、困境儿童服务等社会救助项目。


(三)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各级民政部门依托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建立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慈善救助信息统计制度,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统计辖区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各类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信息,统筹慈善资源,引导慈善组织有序开展慈善活动。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


(四)落实和完善税费减免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省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对慈善组织兴办的学校以及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以及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五)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支持“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公益慈善品牌,以及邮政“爱心包裹”、“爱心报刊”、“爱心邮路”等活动开展。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网站、投影式和电子显示屏广告媒介以及户外广告发布者、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应按照发布广告总量的一定比例发布公益慈善广告;鼓励上述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减免相关费用。


二、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


(一)鼓励兴办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继续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正确引导慈善组织自我发展,规范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通过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办公场地和资金支持、能力建设服务,提升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注重发挥联合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在培育慈善项目、协调慈善资源、引导慈善行为等方面的功能,提高慈善活动效率。


(二)切实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慈善组织要加强市场化劝募能力和慈善项目运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对慈善资源的开发能力、社会动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引导慈善组织重点围绕扶贫济困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相关规定,向捐赠者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四)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五)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


公开内容。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开时限。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公开途径。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应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确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公开监督管理信息。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强化慈善行业自律。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基础、地方标准为补充的慈善领域标准体系,并强化对相关标准的宣传实施,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规程和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四)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根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慈善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方式,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慈善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力补充。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彰。各地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发展一批信誉好、服务能力强、业绩突出、在本地具有代表性的慈善组织,发挥其行业示范和引领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志愿服务信息互联网在线记录和查询制度。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参与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制度。


(三)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要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探索与省内高等院校合作搭建慈善人才培养平台,设立慈善相关课程。鼓励慈善组织、企业与省内高等院校实施开放式合作办学。建立慈善工作者招聘、培训和激励机制。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支持各地面向慈善组织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和社工岗位,对在慈善组织工作的就业困难群体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大力弘扬和培育慈善文化。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发扬安徽人民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树立现代慈善理念,努力打造具有时代特征、安徽特色的慈善文化品牌。鼓励慈善组织打造自身文化品牌。要建立慈善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将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城市考评体系。要加大对慈善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要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各级民政部门网站的慈善专栏建设和各类慈善机构网站建设,强化网络宣传。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探索现代慈善事业发展规律。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落实政策。省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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