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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慈善总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4-04-26 热度:696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铜陵市慈善总会(英文全称:Tongli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TLCF)。会址:安徽省铜陵市。

       第二条  本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志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宣传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筹募慈善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帮助困难群体,促进社会的和谐、公平与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铜陵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安徽省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资金及各类善款;接受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 慈善救助。开展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包括助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等。

  (三) 赈灾救助。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赈济、助孤安老、扶贫济困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接收和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

  (四) 交流与合作。开展同国内外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省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五) 组织发展慈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支持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六) 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非营利实体机构。

  (七) 宣传慈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弘扬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

  (八) 指导会员工作,支持和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和支持慈善事业的团体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协助本会募集资金,向社会宣传慈善事业;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通过本会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本会工作发展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理事称号;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一)、(四)、(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完善本会工作制度,督促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若干名;领导机构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一名副会长兼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可行使会长职权。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资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行政管理经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正式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一章   总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