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铜陵市慈善总会
当前位置:首页 > 慈善项目

冠名基金

发布时间:2021-10-25 热度:3264

冠名基金

nonepic.jpg



  “冠名慈善基金”就是根据捐款者(单位、个人)的意愿命名,向铜陵市慈善总会认捐一定数额的善款,然后通过协议形式,确定相互关系和基金章程。协议中可以按照捐款者意愿所指定的资助对象、资助地域、资助标准和资助形式,由市慈善总会(或会同捐赠者)按照章程具体操作定向资助事项并把每年运营的资助方案、资助结果和预算进行公布,接收捐款者和社会各界对冠名基金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建立“冠名慈善基金”,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从实际情况出发,使用冠名基金充分尊重捐款者意愿,灵活方便。


   发展“冠名慈善基金”是建立慈善资金稳定增长和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它既是铜陵市慈善总会动员企业和企业家参与慈善公益的有效形式,又对企业家实施品牌战略,提高知名度、诚信度和美誉度,展示公益形象起很大作用,从而吸引和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慈善事业,使更多的企业家成为慈善家,实现企业与慈善事业、企业家与慈善家的有机结合,构筑起企业家与慈善公益及受助项目之间互动的桥梁,是现代国际慈善基金运营的主流方式,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方向。


铜陵市慈善总会冠名慈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社会慈善捐赠,规范“冠名慈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维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铜陵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冠名慈善基金”是市慈善总会采取冠以捐赠人和慈善项目名称的方式,依法募集、自愿捐赠、集中管理、实施特定救助的一种社会化募集基金。

    第三条  受赠人(指市慈善总会,下同)应定期面向社会发布慈善救助项目,捐赠人(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同)可按已公布的慈善救助项目或自定救助项目,以设立“冠名慈善基金”的方式捐赠。

    第四条  自然人(个人或家庭)捐赠1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次捐赠10万元以上的,均可以设立冠名慈善基金。境外组织(个人)向受赠人申请设立“冠名慈善基金”,由受赠人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意后方可设立。

  第五条  “冠名慈善基金”主要用于助老、助孤、助学、助医、助困、助残、赈灾等慈善救助项目,以及法律援助、心理援助、智力扶贫、环境保护和弘扬慈善文化等慈善项目。

第二章  冠名方式及设立程序

    第六条  “冠名慈善基金”以捐赠人称谓和救助项目的组合方式命名,统称为“×××(可选单位、个人、产品其中某一称谓)××(救助项目名称)慈善基金”。

    第七条  设立“冠名慈善基金”需由捐赠人向受赠人提出书面申请;受赠人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确认是否设立。

  第八条  “冠名慈善基金”以协议方式依法设立。双方应就原始基金数量、捐赠方式、履约期限、救助对象、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等内容以及双方享有的其它权利和义务签署书面协议。

第三章  冠名基金募集形式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采取一次捐赠、留本付息、分年付本等方式设立冠名慈善基金。

    (一)一次捐赠,是指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按协议一次性缴入指定账户,由受赠人设专户管理。

    (二)留本付息,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冠名慈善基金”,其原始基金由捐赠人自行管理,分年度将原始基金按规定比例先行缴入协议指定账户,由受赠人设专户管理。原始基金本金100万元—200万元的,年捐赠比例不低于10%;201万元—500万元的,不低于8%;501万元—1000万元的,不低于6%;1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4%。

    (三)分年付本,是指自然人(个人或家庭)设立“冠名慈善基金”捐赠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冠名期时限在3年以内,分年度缴入指定账户,由受赠人设专户管理。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通过慈善义演、义卖、义拍、义赛、义诊、义展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募捐,所募集的善款捐给市慈善总会,可以组织者的名义设立“冠名慈善基金”,与市慈善总会联合开展专项慈善工程项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四章  冠名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设立“冠名慈善基金”的捐赠人,按协议缴足冠名基金后,受赠人应为捐赠人出具“安徽省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二条  受赠人对入帐冠名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冠名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双方签订协议的约定,实施定向救助或不定向救助。

    定向救助先由捐赠人向市慈善总会提出定向救助意愿,在10个工作日内,由市慈善总会秘书长签署意见直接拨付救助资金。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商定另行处理。

    不定向救助由市慈善总会组织实施:救助资金5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批准;5001元-10000元的由会长批准;10000元以上的须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受赠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冠名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受赠人应依法依规使用冠名基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年检,并将年检结果向捐赠人反馈,重点救助项目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受赠人对“冠名慈善基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捐赠人依法设立“冠名慈善基金”,受赠人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举办相应规模的签约仪式,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捐赠人的基金冠名权,扩大其社会影响。

   (一)个人“冠名慈善基金”一次性捐赠1万元、单位一次性捐赠10万元,合并组织举行签约仪式,邀请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参加。

   (二)“冠名慈善基金”100万元-500万元,单独举行签约仪式,邀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

   (三)“冠名慈善基金”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单独举行签约仪式,邀请市四大班子分管领导参加。

   (四)“冠名慈善基金”1000万元以上,单独举行签约仪式,邀请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

  第十八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慈善事业工程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由市慈善总会受理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建立慈善荣誉命名机制:为本市慈善公益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领军人物、爱心企业(单位)授予“铜都慈善大使”称号,或授予“铜都慈善明星企业(单位)”称号,并赠送荣誉匾;为爱心单位(企业)和个人建立慈善光荣榜。

  第二十条  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拟推荐为“铜都慈善奖”表彰对象,并向省慈善协会、中华慈善总会申报。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依法设立“冠名慈善基金”,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个人(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二条  对设立“冠名慈善基金”的捐赠人,在其个人(家庭成员)、单位员工发生特殊困难时,给予优先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3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铜陵市慈善总会。